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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联合印发《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

发布日期:2026-11-05

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“中国民政”微信公众号消息,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《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全文如下:

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

第一条 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成立全国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(以下简称全国养老服务考办),全国养老服务考办设在民政部养老服务司,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。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。

第二条 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均设置《养老服务综合知识》、《养老服务实务》2个考试科目。

第三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,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。

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、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以及境内的港澳台居民、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。

第四条 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。

初级、中级养老服务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,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,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。

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安排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、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,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、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。

第六条 民政部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,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。民政部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命审题,建立试题库,并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。

第七条 民政部组织考试阅卷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,提高阅卷工作效率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阅卷结果验收,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。

全国养老服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机制,为研究考试科目、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等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,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、针对性和实用性。

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。凡参与考试工作(包括命题、审题与组织管理等)的人员,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,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。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。

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、专家及工作人员,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。

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,按照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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